今年春天,就職在中小公司的一位二十幾歲的公司職員說,上司告訴他實習期沒有加班費。可就職于大公司的朋友卻說,“這不應該呀!”。到底實習期該不該有加班費呢?對於這個問題,一位日本社會保險勞務界的人士透露,大部分的企業經營者對還不能勝任工作的新社員支付加班費還是難以認同的。新社員這一方也認為,自己還只是公司的“半個人”,也能接受在工作時間外的無償加班(サービス殘業)。
如果認為公司可以通過實習期瞭解卷試和麵試等選拔程式無法考察到的新社員的實際能力和工作態度,那麼,公司方和新社員的關係也就被理解為“公司方有解約權的雇用契約”關係。
實習期的加班費也應跟正社員一樣,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如果一個星期超過四十分鐘,一天超過八個小時的勞動,公司方必須支付加班費。然而,據有關資料顯示,2006年度未支付百萬日元以上加班費的公司上升至1679家,比上一年增長了10%。一位法律事務所的律師指出,“易造成過勞死的無償加班是相當嚴重的社會問題。”他還呼籲,新社員應多關心和保護自己。就加班和雇用與否的這一關係,他指出,以拒絕加班為理由,企業不雇用的行為屬於違反雇用原則的。
還有許多公司砍掉了一天工作的收尾不足三十分的加班。仔細算來,每天二十五分鐘的加班,一個月下來就有超過八小時的加班,這麼一來明顯對被雇用者不利。事實上,88年勞動省只對一個月加班不足三十分鐘的加班做忽略不計的處理,反之則適用進位法的原則。
圍繞加班時間的計算方法也是雇用者和被雇用者雙方的一個爭論焦點。在沒有上班打卡機,勞動時間只依靠被雇用者的手記方式的話,電腦裏記錄的啟動時間和關閉時間會被認為是主要依據。
結語
明天就是日本新社員入社的日子。希望新社員在憧憬著自己未來的同時,也應用法律這個武器保護自己。